疫苗接种起医患纠纷医调委介入快速化解

2020-7-3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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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8日,屏山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屏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李某桐(年仅3岁,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李某生,系李某桐之父)之间的医患纠纷。

一、疫苗接种发生纠纷,事态逐渐升级。李某桐于年10月18日在屏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行疫苗接种和儿童保健。中心对李某桐开展常规检查,发现白细胞和嗜酸性粒细胞偏高。李某桐于年2月有腹医院检医院医院诊治,确诊为肺吸虫病伴胸腔积水、腹腔积水,医院治疗出院,用去费用2万余元。因李某生认为屏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颠倒验血及未尽告知义务等,要求屏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赔偿。医方认为其接种及儿童保健没有过错,且李某桐患上肺吸虫病伴胸腔积水、腹腔积水病症与接种及儿童保健没有因果关系,不愿意赔偿发生医患纠纷。李某生之后就向市、县卫健局举报、信访,并在网上发布这一纠纷的相关信息,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五一节前不久,李某生到市卫健局缠访,如果不及时化解,事态有可能升级。

二、医调委积极介入调解,快速化解矛盾。一是了解纠纷事实。年4月26日获悉屏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李某桐之间的医患纠纷后,按程序受理了这一纠纷,并初步了解纠纷事实。二是组织调委会精干人员成立调解小组。医调委办室及时与县卫健局职能部门联系,共同成立了以医调委成员、司法局副局长李德智为组长、医调委成员王德海、刘守平、黄联辉为成员的调解小组。三是及时组织座谈调解,快速化解纠纷。年4月28日,调解小组召集医患双方到县司法局会议室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双方充分陈述争辩,进一步查明纠纷事实;通过调解人员结合查明的事实宣传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明晰责任,最大程度为化解纠纷奠定基础。经过2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医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排印,医患双方纠纷终结。

三、调解协议内容。

经调解达成一致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认可屏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对李某桐行疫苗接种和儿童保健中,没有医疗过错,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2.考虑到患方李某桐因治疗肺吸虫病伴胸腔积水、腹腔积水这一疾病来回奔波产生了一定的交通等费用,中心自愿补偿被患方人民币.00元(大写伍仟元整),并承诺于年5月7日前转入李某生个人账户。

3.经调解后,医患双方纠纷至此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信访、诉讼、网上等方式产生纠纷,院方、医生、卫健部门不再追究患方实名举报内容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调解成功的几点启示。

一是调解程序合法得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程序是一定要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首先是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原则、权利义务、遵守的纪律。二是调解员要做到公平合理,既要保护弱势方的权益,又要做到相对公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和责任,使双方从分歧走向合作,从各执一词走向意识同步。三是充分做到自愿,做到参与调解自愿、表达陈述诉求自愿、达成协议自愿。为下一步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坚实基础。四是部门协调配合和谐。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部门与部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配合和协调是否和谐也是纠纷化解成功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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